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法令史真题解析】(人大的法学研究生好考吗)

2021年· 考情分析从题型上来说,本年法令史首要查询材料分析题和论说题,材料题查询的是考生的分析材料及快速与有关讲义知知趣联系的才能,即实习+理论;论说题则查询的是考生关于教材的畅通领悟贯穿才能。从内容上来说,首要查询了法令方法、“以刑为主”观念论说、清末礼法之争。且礼法之争在2016年头试中现已查询过。这提示咱们在法令史的温习进程中要坚持“重者恒重”的原则,重要常识点必定要重复收拾和总结,做到满有掌控。法制史全体来说查询内容基础,偏重查询考生对书本基础常识的掌控及活络运用,运用法令史三部曲进行答题,皆能答出完满答案。

书面考试有些第一有些no.1考研初试一、材料分析
材料如下
材料一:《唐六典》中有关唐朝各法令方法科罪量刑的适用规制。
材料二:《新唐书·刑法志》中有关各法令方法科罪量刑的适用规则。

疑问:
(1)唐朝的法令方法有哪些?
(2)唐朝法令方法的彼此作用?
(3)有专家提出我国古代的法令首要“以刑为主”,请问是不是正确?

解析1、唐朝的法令方法有哪些?其首要内容是啥?

定位——检索——写明来龙去脉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联系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查询唐朝的法令方法及首要内容。
第二步:在脑际中检索各朝代法令方法,清楚哪些对唐朝法令方法的构成发生了影响,哪些又受唐代法令的影响,一般来说唐之前的朝代都会对唐发生影响,唐朝也会对之后的朝代发生影响,这时规模过大,便只点出开始朝代和不见朝代,这些朝代有——商代、春秋战国时期、秦代、魏晋南北朝时期、明清时期。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答题时写明唐代每个法令方法的来龙去脉。
第四步:答题1、写明唐朝的四种法令方法(需要说清来龙去脉)2、具体写明四种法令方法内容(来龙去脉加上具体意义)3、总结前进(评价唐代法令方法,并写出其对后世法令方法的影响)。

具体答案:
1、唐代具有四种法令方法,他们别离是律、令、格、式。律最早来历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时提出的改法为律,并被后世各朝代所沿用,直到清朝将律例合编,将单纯的律改为律例;令最早可追溯到商朝时期的王命,后至秦朝改其为令,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格源于汉魏时期的科,魏晋南北朝时期改科为格,为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式最早来历于秦朝时期的封珍式,为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
2、(1)律:律最早来历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改法为律,并被后世各朝代所沿用,直到清朝将律例合编,将单纯的律改为律例,其首要意义是国家的根柢法典,是各种法令方法中方位最高、在实习中适用最广的法令标准,其作用在于“正罪定刑”,即把悉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次序的行为规则为违法,并以相应的赏罚办法予以制裁。
(2)令:最早可追溯到商朝时期的王命,后至秦朝改其为令,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令是经过体系收拾发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准则的法规,触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弥补。
(3)格:源于汉魏时期的科,魏晋南北朝时期改科为格,为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格是皇帝关于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暂时发布的,经过火类收拾汇编断定为“永格”后从头颁行全国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格触及国家各部分及百官就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违犯者科罪量刑的根据。
(4)式:最早来历于秦朝时期的封珍式,为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逐步不见。是国家机关中长时刻适用的行政法令标准,唐代重要的式有《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开元式》等。
3、唐朝时期的法令方法充分继承了前朝的丰厚经历,并对后世法令方法的构成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起也标明晰的唐代立法技能的高超,代表了其时亚洲区域的 水平。

解析2、唐朝法令方法的彼此联络?

解析:
第一步:写明继疑问一持续作答。
第二步:承受疑问一的答案,简略写明四种法令方法的根柢概念。
第三步:写明四种法令方法的彼此联络,并加以弥补阐明和总结。

具体答案:
1、继疑问一持续作答
2、律其首要意义为是各种法令方法中方位最高、在实习中适用最广的法令标准,其作用在于“正罪定刑”,即把悉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次序的行为规则为违法,并以相应的赏罚办法予以制裁;
令是经过体系收拾发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准则的法规,触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其作用书“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弥补;
格是皇帝关于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暂时发布的,经过火类收拾汇编断定为“永格”后从头颁行全国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
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时刻适用的行政法令标准。
3、其彼此联络为:“律以正刑科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四者之间彼此协作,相得益彰,构成一个紧密的法令体系,一起结束维护国家控制次序的使命。总之,以律为主,令、格、式作为弥补;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准则的正面规则,律是对违背这些规则行为的赏罚制裁。律、令、格、式的归纳运用,就是唐朝悉数法令的施行。不管哪种违法行为,只需跨越规则极限,均运用赏罚办法予以处置,这是我国传统法令准则的一大特征,标明我国传统独裁国家对刑法的注重。

解析3、有专家认为我国古代法令是“以刑为主”,请问这种观念是不是正确?为啥?

定位——检索——从正反两个方向证明,贯穿前史各个朝代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联系材料和题干定位查询“以刑为主”观念是不是正确及阐明理由。
第二步:在脑际中检索各朝代与“刑”有关的常识点(辅导思维、刑事法令原则、刑法典、法令方法、刑名、赏罚),以及与“刑”相悖的常识点(行政、民商事有关内容),思考两者在教材中所占篇幅,再得出“以刑为主”观念是不是正确,在阐明理由。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从正反两个方向证明,贯穿前史各个朝代。
第四步:答题1、点明该观念正确2、阐明理由(正反两个方向证明,触及整本书,为本题中心需具体证明)3、总结(可将2点中所写答案归纳总结为一段点题前进)

具体答案:
1、我认为我国古代法令是“以刑为主”,这种观念是正确的。

2、其缘由在于:
(1)立法辅导思维:
我国我国古代各代立法思维均反映了重刑主义的特征,如在夏代时的“天讨天罚”思维,商代时的“王权神授,恭行天罚”,战国时期的“法治”、“酷刑峻法”等、秦朝时期的“重刑主义”,明朝时期的“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清朝时期的“参汉酌金”等,在以上述辅导思维拟定的法令皆反映了“以刑为主”的特征。
我国我国古代,西周时期以“以元配天,明德慎罚”“礼治”为辅导思维,汉代时期以“礼法偏重、德主刑辅”为辅导思维,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礼法合流”为辅导思维,隋朝偏重“赏罚宽缓”,唐代则偏重“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尽管这些朝代多偏重德在前刑在后,但其皆未扔掉对刑的运用,更有甚者是打着“内刑外儒”的幌子,故此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古代法令是“以刑为主”的。
(2)首要立法文件:
我国古代法令从夏商时期一向到清末变法之前首要以刑法典为主,如:在夏代时的《禹刑》,商代时的《汤刑》、汤之宫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秦代的《秦律十8种》,汉代的《九章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新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隋朝的《开皇律》、唐代的《唐律疏议》、宋代的《宋刑统》、元代的《元典章》、明代《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例》,尽管有些法典并不以刑命名,但其内容皆是是以刑为主。
在上述所述的刑法典中,还包括少量行政、婚姻、家庭、继承、经济等内容,但其皆规则于刑法典中,以刑法典命名,反映了我国古代法令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特征。
在我国古代,唐代时曾独克己定行政法典《唐六典》,将行政法方面的内容从刑法典中抽离出来单独成典,这今后明清两代仿唐拟定有《大明会典》、《五朝会典》,皆将行政内容单独成典,但这并缺乏以改动我国古代法令以刑为主的大趋势。
(3)刑法原则、刑名及赏罚:
我国古代规则有许多刑法原则,如:西周时期的“同罪异罚”“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等,秦朝的“自首从轻”“共犯加剧”等,汉朝的“贵族官僚有罪上请”等,唐代的“区别公私罪”“类推原则”等、明朝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等,清朝的“反逆重罪扩展化”等,上述刑法原则皆从旁边面反映了我国古代“以刑为主”的特征。
我国我国古代还规则有许多刑事罪名及赏罚,如:夏代时期的“昏、墨、贼,杀”;商代时期的“不吉不迪”罪,秦朝的“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汉代的“殴辱王杖主”罪,隋唐时期构成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等,上述所列罪名及赏罚反映了我国古代“以刑为主”的特征。
我国我国古代尽管触及一些民事或许行政方面的违法罪名,但其皆是以赏罚来赏罚,如:宋代规则老婆私行离家出走处徒刑三年,这充分反映了我国“以刑为主”的特征。
(4)我国我国古代法令归于中华法系,该法系最大的特征就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故此我国古代法令必定是以“以刑为主”为特征。

3、综上,我国我国古代法令,不管是从辅导思维、法典、刑事原则、刑名、赏罚等各个方面来说皆反映了“以刑为主”的特征,即便偶尔有单个朝代存在纷歧致的情况,但其皆不能改动我国古代法令“以刑为主”的大趋势。故我认为该观念正确。

二、论说题

论说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

审题——检索——“礼法之争”,始末描绘理解

解析:
第一步:快速审题,联系材料和题干定位朝代为清末,并查询其间的“礼法之争”。
第二步:在脑际中检索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发生的布景、缘由、具体内容、成果、影响,构成一条无缺的条理链,有头有尾。
第三步:具体答题原则,将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始末描绘理解。
第四步:答题1、礼法之争”概念2、发生的布景3、缘由4、具体内容5、成果6、影响

具体答案:
一、礼法之争的界说及布景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进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令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环绕《大新鲜刑律》新式法典的修订而发生的理论争论。在修订法令进程中,沈家本掌管的修订法令馆常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敌对保存派的进犯,因而被称为“法理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上层官僚、清廷贵族则对变法修律一向持对立、低沉的情绪,需求修订新律大约“浑道德与法令于一体”,幼不该违背我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意”,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清朝末年,内忧外患,国内独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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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空前会集,敌对激化,各类抵挡运动鼓起,国外西方国家阅历工业改造,为寻求材料、拓荒商场建议鸦片战争,清王朝被逼宣告进行政治变革,变法修律。“清末变法”首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表里压力之下,为了维护本身的控制,抵达废在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意图,被逼推广的政治法令改造活动。清末变法修律的首要内容包括“预备立宪”、“官制变革”与单行行政法规、刑律的修订、民商律的修订以?痉ㄗ荚虻母谋洹T谀舛ā洞笮孪市搪伞返慕讨校窠膛珊头ɡ砼啥云浼溆泄靥跷恼鄄恍荩钩闪饲笆飞嫌忻摹袄穹ㄖ薄?br>

二、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
两边争论的中心在于如何了解并在新律中处置法令与道德的联络疑问,亦即如何对待我国数千年相传的“纲常名教”的疑问。
“法理派”从西方近代法学理论 ,认为大约选用部分法分立的方法,依照各自的规模、特征来拟定新的法令,树立起新的法令体系。因而,“法理派”在修订《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和《大新鲜刑律》时,在不违背和损害君主独裁准则的条件之下,许多引入和选用“罪刑法定”“合理防卫”等概念与准则,企图撤消“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准则,以及一些因亲属身份等级联络而树立的罪名与准则,主张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别离,并使道德与刑法、违法有所区别。“礼教派”则认为,“三纲五常”及其所体现的传统社会次序,是六合间仅有正理,是我国数千年来赖以存在的“根柢”,是必定不可以以稍有改动的。变法修律只能在“大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规划内,在方法上采用一些西方的法令术语,而不能从根柢上去牵动传统的“纲常名教”。两方争论的焦点首要会集在以下几个疑问上: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疑问。
“干名犯义”是传统法令中一个重要罪名,于元代树立。它是指除了反逆、谋逆、成心杀人外,凡子孙指控祖父母、父母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概阻止。依照儒家的理论,亲属之间理应彼此包容、隐秘违法。亲属彼此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而,自孔子以来,各代儒生皆主张“亲属相隐”。汉代今后,“亲属相包庇”正式变成一条国家律法。隋唐今后,指控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被列入“十恶”中的“不孝”。明清律中,子孙指控祖父母谓之“干名犯义”,亦属“十恶”之条。
清末修律进程中,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 ,指出“干名犯义”归于“告诉之事”,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我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别严峻”,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干礼教作业,是传统道德的根柢地址,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准则。
“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令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存留养亲这一准则在北魏时现已入律,在南北朝时变成定制,北齐北周均有修订,至唐时得到进一步弥补,明清得以继承。它是我国古代法令家庭化、道德化的体现。一般来说,“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打架杀人之案。此类案子中,若有“亲老丁单”,即凶分鸬家中独子、父母年迈有病、家中又无其他男丁景象,思考到父母年迈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嗣,经有关部分代为声请,得到皇帝特许后,可免其死罪,施以必定处置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长时刻以来,“存留养亲”一向被视为“仁政”的重要标志。
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粕形捭S诶窠獭薄@窠膛扇衔按媪粞住笔切叭收薄⒐奈栊⒌赖闹匾椒ǎ荒芩嬉饩痛蛏ㄔ谛侣芍狻?br>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疑问,即与妇、在室女相奸。
依照传统理论,“奸非”是严峻违背道德的行为,故各朝法令均有严肃的处置条款。“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素交律科罪极重”。
礼教派认为二者是严峻违背传统道德的行为,大约在新律中有特另外规则。法理派则认为无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亲属相奸“形同禽兽,然究为自个之过恶”,依有夫奸条款处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无须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背教令”疑问。
“子孙违犯教令”是传统法令中一条关于子孙卑幼“不听教令”、弹性很大的条款。只需子孙违背了长辈的意志、指令,即可构成此罪。隋唐今后,各朝法令都定有此罪条,给予违背父母、长辈意志的子孙以赏罚。清律之中,除规则子孙违背教令处以杖打意外,还赋予长辈?统腿ā保垂赜诙啻慰锔改赋け舱撸け部梢灾苯咏涑仕凸俑枨蠼浞⑶病?br>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认为“此尽是教育上之事,应别设感染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则于刑律中也。”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长辈行使合理防卫权疑问。
礼教派认为“全国无不是父母”,子孙对尊亲属的经历、惩治,应当“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合理防卫之说。而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关于全国公民的一种捆绑。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父母,则治以不孝之罪,方为平允。

三、礼法之争的成果
在修订新刑律的进程中,一些西方近代刑法准则和刑法原则对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准则发生了激烈的冲击,致使了以礼教派为首的保存实力的剧烈对立和进犯。在修律方向和主旨等疑问上,“礼教派”的观念实践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士大夫在内的保存实力的观念和情绪。
因为清政府中保存势为健壮,礼法之争的必定结局就是法理派的让步和让步。除了在《大新鲜刑律》正文中保存了许多的体现君主独裁、封建家庭道德的条文,对侵略皇帝声威、违背宗法道德行为树立了许多特另外规则外,还将充溢深沉封建颜色、极点保存的“暂行规章”5条附于《大新鲜刑律》之后。

四、礼法之争的影响
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让步和让步不只影响了《大新鲜刑律》的内容,也必定程度上影响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令的修订。礼法之争在客观上推进了西方近现代法令思维、法令观念的引入和传达,然后也在客观上培育了一有些我国人的现代法治观念。礼法之争对我王法令走向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并为咱们留下了丰厚的法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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